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李*、刘**被告湘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原、被告已协调处理,原告李*、刘*自愿于2015年6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肆万元整,原告李*、刘*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刘*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