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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刘**被告湘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李*、刘**被告湘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原、被告已协调处理,原告李*、刘*自愿于2015年6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肆万元整,原告李*、刘*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刘*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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