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山诉湘潭县云湖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审核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诉湘潭县云湖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履行法定审核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荷兰、人民陪审员张**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天鹅村红峰组村民,家中人口五人,但只有宅基地130平方米,住房紧张,为此,原告在征得天鹅村委会同意下,事先与同村邻组(烟山组)的绝大多数组民及该宅基地原使用权人谭**达成合意,并于2012年8月27日通过天鹅村委会向被告递交了宅基地申请报告:欲在邻组紧挨原告原宅基地的落枚冲谭**宅基地上建房,但被告以极少数人反对原告建房为由再三推诿,2013年2月1日,天鹅村烟山组就原告在谭**老屋宅基地建房一事进行了会议讨论,烟山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原告在此建房,并形成决议,有天鹅村委会、被告驻天鹅村试点干部及云湖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决议上签名。2014年6月5日,天**支部在召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帮扶工程会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原告的建房申请。两年多来,被告工作人员以此事须经云湖桥镇国土所勘查并由其负责人出具相关意见方可办理为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审核职责,导致原告建房事宜迟迟不能进行,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原告又于2014年11月12日再次向被告提交宅基地申请,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拒不进行审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核,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申请涉诉宅基地用于建房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因原告系红峰组成员,但其申请的宅基地系烟山组所有;二、原告申请涉诉宅基地用于建房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因原告所申请的宅基地未能取得宅基地所在组全体组民同意并张榜公布;三、被告与国土部门得知原告申请宅基地建房有纠纷后积极履职,多次走访调查,协调各方矛盾,但由于原告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故此,被告没有核准原告的建房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就原告申请建房一事进行了审核,并送达了书面审核意见“关于李**申请宅基地审核一事的答复”给原告。故此,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审核职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湘潭县云湖桥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