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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诉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请求落实革命烈士身份以及补发烈士证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谭**诉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请求落实革命烈士身份以及补发烈士证书一案,原告谭**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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