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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县谭家山镇竹霞村畔塘村民小组诉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县谭家山镇竹霞村畔塘村民小组诉被告湘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2015年2月9日湘潭**民法院(2015)潭中行辖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湘潭县谭家山镇竹霞村畔塘村民小组诉称:2006年因修建武广铁路,国家征收了原告所有的大片田土、鱼塘、菜地、荒地及油茶地(中铁十六局和中铁十一局承建)。同时在修建过程中损坏了组上的道路、灌溉用的小渠。另在红线外占用原告土地堆放施工材料及搭建施工设施等。由于上述原因国家对原告进行了相应的补偿,由于签订补偿协议及领取补偿款均由村委会具体办理,故时至今日原告仍不知协议内容及补偿项目及款项数额。原告曾多次向镇政府提出将协议内容及补偿项目、款项数额予以公开,同时多次向县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反映此问题,但村委会和镇武广铁路指挥部仅仅提供了红线内的部分单据,对红线外的单据拒不公开。2014年10月20日谭家山镇武广客运专线征拆建设协调指挥部及湘**武广客运专线征拆建设协调指挥部作出回复,但回复限于红线内部分征收项目,为此,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原告公开2006年因修建武广铁路被国家征收的山、田、油茶、塘等土地面积、补偿协议和补偿款数额及原始凭证等政府信息;2、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原告公开占用红线范围外土地面积、补偿协议、补偿数额及原始凭证;3、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原告公开损坏组上道路及水渠等设施给予的补偿款数额、补偿协议及原始凭证;4、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原告公开上述补偿款、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原告湘潭县谭家山镇竹霞村畔塘村民小组属其他组织,委托其村民罗**参加诉讼,但其负责人刘**没有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一栏中签名或盖章,且2015年2月3日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一栏中刘**签名系罗**代签的,属于未按照法律规定由代表人代为诉讼行为的。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湘潭县谭家山镇竹霞村畔塘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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