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山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李*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王**诉被告湘潭县**服务中心、第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钟**诉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湘潭长**限公司不服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刘**被告湘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原告姜*香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违法集资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刘**、杨**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违法集资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陈**、李**、张凯诉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曹**、曹**诉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不服教育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何光明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李**不服教育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