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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山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山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李*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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