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11月7日受理原告曹**、曹**诉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原告曹**、曹**与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湖南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二、上述抚恤金支付完毕后,本次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终结,原告不得以曹**工亡为由再向被告及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原告曹**、曹**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曹**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