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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衡**有限公司因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环保行政处理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环保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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