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环保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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