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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要求撤销洞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关于肖**同志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13)洞行告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肖**认为其妻意外怀孕二胎,在引产时引下来的女婴意外存活,洞口县人民政府据此于1994年7月19日以《关于开除肖**公职的决定》(洞**(1994)18号)开除其公职,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2010年6月21日洞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关于肖**同志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限制其权利,损害其利益,请求予以撤销,并请求对洞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开除其公职的行为予以纠错。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洞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0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肖**同志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是信访答复意见,并未对肖**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因此肖**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至于肖**要求为洞口县人民政府开除其公职的行为纠错,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第四十二条、第十二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对肖**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肖**上诉称,原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洞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关于肖**同志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具有行政行为的特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洞口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洞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关于肖**同志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对上诉人肖**信访问题所作出的处理,不是对肖**被开除公职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对肖**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六)项规定,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肖**对洞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关于肖**同志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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