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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东**主委员会与邵阳市房产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阳市东**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方**委员会)诉被上诉人邵阳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不履行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有关帐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4)大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委员会主任刘**,被上诉人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段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邵阳市大祥区东方明珠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东方明珠业主大会)于2013年1月20日通过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方式成立,刘**当选为业主委员会主任。2014年8月28日,东方明珠业主大会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在中国邮政**司邵阳市分行开立了基本存款帐户,帐号为:943************897。次日,东方**委员会向市房产局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递交了“请予划转住房维修资金的通知”,要求市房产局将该小区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划转至东方明珠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并将有关帐目等向其移交。市房产局接到申请后,没有向东方**委员会指定的帐户划转该小区全体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也没有向其移交全体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帐目,口头告知了东方**委员会不予办理的原因。东方**委员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市房产局将该小区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划转至该小区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并将有关帐目等移交该业主委员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改变了资金的管理主体,关系到资金的安全性,涉及所有业主的切身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因此,资金是否划转必须经所有权人的决策。本案中东**委员会申请划转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东方明珠住宅小区的业主所有,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划转应由作为所有权人的小区的业主进行决策,东方**委员会只能执行资金所有权人的决定。同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首先应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且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门号设分帐。东方明珠业主大会虽然在中国邮政**司邵阳市分行开立存款帐户,但该帐户是基本存款帐户,不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二者使用性质不同,这与相关规定不符。市房产局接到东方**委员会的申请后,发现其未能提交作为所有权人的小区业主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进行决策的相关资料,以及其开立的存款帐户与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银行帐户不符,不予划转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口头告知不予划转的原因。市房产局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且其不予划转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东方**委员会要求市房产局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相关帐目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邵阳市东**主委员会要求邵阳市房产局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移交相关帐目给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委员会上诉称,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需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开立存款基本帐户,再在基本帐户下设置一个专户。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市房产局将东方明珠小区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划转至该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并将有关帐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房产局辩称,东方**委员会请求该局划转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没有符合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即2015年1月15日,中国邮政**司邵阳市分行盖有业务专用章的帐户名称为邵阳市东方明珠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的《开销户登记薄》,该登记薄中记载2015年1月12日,东方明珠业主大会开立基本帐户,帐户性质为“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上诉人用以证明已经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登记薄不属于住宅维修资金专户,证明了上诉人在2014年8月向该局提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不符合相关条件,该局不予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确。本院认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专用存款帐户包括住房基金、基本建设基金、信托基金等许多方面。上诉人提交的《开销户登记薄》虽然属于新证据,但该登记薄中注明帐户性质为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当事人一审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房产局没有按东方**委员会的要求划转该小区业主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移交相关帐目是否合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四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如需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该条还规定了划转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条件。本案中,东方**委员会向市房产局提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求时,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与法律规定不符。市房产局以东方**委员会提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不符合相关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划转的答复并无不当。东方**委员会起诉要求判令市房产局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移交相关帐目不符合相关条件,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东方**委员会上诉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邵阳市东**主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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