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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因诉被上诉人武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武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以本案的实际问题现已解决,无需继续诉讼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以本案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柳**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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