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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乾定与邵阳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定2014年12月25日与邵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怀邵衡铁路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邵阳县国土资源局已按协议支付了征收款项。后*乾定通过人民**邵阳中心另行委托邵阳市人和司法鉴定所对其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进行评估,邵阳市人和司法鉴定所2015年1月28日作出人和鉴字(2015)第A005号鉴定意见书。罗*定因自己领取的补偿款与人和鉴字(2015)第A005号鉴定结论有差距,故对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邵阳县人民政府重新对其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罗乾定诉称,2014年12月25日邵阳**源局与其签订了《怀邵衡铁路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但是,因为评估其房屋及财产的评估机构没有经过双方协商,致使评估不公,邵阳**源局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邵阳县人民政府重新对其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乾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其本人已与邵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怀邵衡铁路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且补偿款已全部领取。现因重新鉴定房屋及屋内财产价值高于原评估价,罗乾定对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规定,罗乾定对补偿安置协议异议,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罗乾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对罗乾定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乾定的起诉。

原告罗**已交纳的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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