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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要求为其恢复公务员身份并赔偿损失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丙花不服绥**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绥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的人事调动行为,超越了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职权范围。于丙花要求判令绥**组织部、绥**事局、绥宁**员会为其恢复公务员身份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遂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于丙花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于丙花上诉称,原审裁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丙花起诉的行政机关干部人事调动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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