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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胡**与隆**产局及林**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胡**因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4)隆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中,隆回县房产局以隆回县供销社合作联合社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对本案所涉房屋的确权之诉为由,申请对本案进行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权属纠纷已经隆**法院受理,审判结果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关联。现被上诉人隆回县房产局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六)项、第六十三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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