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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核工**计研究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因不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城行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健友以原纠纷已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没必要继续进行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颜健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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