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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要求刑事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要求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进行刑事立案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4)双行初字第2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对李**提出的刑事立案请求作出的不予立案复议决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李**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请求事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因怀疑邵阳**民医院医生有伪造病历的行为,于2014年6月23日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提出控告,要求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于2014年7月3日作出双公(东)不立字(2014)000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李**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局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双公刑*(复议)字(2014)第004号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李**亦不服,向邵阳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邵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邵公刑*(复核)字(2014)第003号不予立案复核决定书。李**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作出的双公刑*(复议)字(2014)第004号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明确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李**的控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及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是对李**所有请求事项的裁定。故上诉人提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及遗漏请求事项的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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