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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有限公司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龚高清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邵阳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龚高清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2014)北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司的委托代理人岳**、被上诉人邵阳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彭*、原审第三人龚高清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南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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