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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管理局管辖异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u0026ldquo;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的规定,因本案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座落于邵阳市北塔区,故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湖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由原审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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