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靖位乡靖位村塘头岭组要求撤销新政处纠字(2014)1号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新宁县靖位乡靖位村塘头岭组以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已作出撤销新政处纠字(2014)1号处理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已撤销其作出的新政处纠字(2014)1号处理决定书,原告新宁县靖位乡靖位村塘头岭组起诉要求撤销新政处纠字(2014)1号处理决定书已无实际意义,现原告新宁县靖位乡靖位村塘头岭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宁县靖位乡靖位村塘头岭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县靖位乡靖位村塘头岭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