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省**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白云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09)隆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阳白云诉称荷香桥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5月6日作出了征收其责任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前正在适用的《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的规定,已超过了起诉期限,亦超过了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起诉期限,遂裁定对阳白云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征收周**、阳白云承包的责任地后,于1994年5月6日向周**发出了通知,告知其土地已被征收,周**、阳白云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阳白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立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