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乔**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doc

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申请人何**、乔**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何**、乔**作出的新计生征雀字(2014)第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亦无不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何**、乔**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人何**、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新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何**缴纳社会抚养费4386元,乔**缴纳社会抚养费4386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