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县长湖乡长湖村刘**诉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县长湖乡长湖村刘**于2015年6月25日以其起诉缺乏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长湖乡长湖村刘子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县长湖乡长湖村刘子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岳阳县长湖乡长湖村刘子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