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阳市**责任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市**责任公司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岳市)工商复决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2014年11月8日送达给了上诉人岳阳市**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对上述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岳阳市**责任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岳**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