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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岳阳市人民政府、临湘市人民政府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诉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临湘市人民政府及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孙*庆申请合议庭回避,经本院院长审批认为孙*庆的回避理由不成立,遂驳回孙*庆的申请。孙*庆申请复议,本院院长口头驳回了孙*庆的复议申请,合议庭将该口头驳回申请当庭告知了孙*庆,原告孙*庆以其申请复议系口头驳回为由,拒绝参加本案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该条并未规定复议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孙*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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