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行初字第00004号驳回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魏**对被上诉人华容县新建乡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非土地补偿协议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魏**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
二、由湖南**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