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