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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源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复议人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行审字第2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罚字(2014)第15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不准确。被执行人李**平江县冬塔乡如苏村得胜组村民,在南江镇西村老屋组范围内占用宅基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罚字(2014)第15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复议人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复议称: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该局认为李**平江县冬塔乡如苏村得胜组村民,占用南江镇西村老屋组宅基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明确指出: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村民建住宅使用本乡镇或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村民不能申请其他乡镇或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这是为了保证农村宅基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案中李想占用其他乡镇村组的宅基地建房的行为,该局认为不能够认定为农村村民建住宅,因此不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按照一般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予以处罚。据此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行审字第275号行政裁定。

本案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行审字第275号行政裁定一案的复议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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