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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何**上诉认为其在2014年10月底才知道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且本案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因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2003年12月20日上诉人何**的祖母单荷香在立遗嘱时,已将黄**办理房产证的情况写进了遗嘱中,遗嘱交给了上诉人何**的监护人,上诉人何**的监护人当时就知道房屋行政登记行为的内容。如果认为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何**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最迟应在2005年12月21日前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何**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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