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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岳阳市医学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亦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陈**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提起的诉讼依法不属行政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陈**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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