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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岳阳市**山区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4)君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5年3月25日以与原审第三人岳阳市**福华居委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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