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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岳阳**管理局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其颁发房产证,体现的是一种行政确认,该行为与解禁授权的行政许可存在本质差别,李**不是该行政确认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程序违法,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相对人不仅仅指行政主体的直接对象,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楼顶的共有人,姜**违法私自加盖房屋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共有权、管理权,岳阳**管理局在姜**不具备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给予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应当受理。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姜**在其与上诉人李**的房顶上加盖房屋,岳阳**管理局为姜**颁发房屋产权证李**应是颁证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上诉人李**认为岳阳**管理局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法院应予受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行初字第56号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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