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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湘阴县金龙镇人民政府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行初字第31号驳回其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聂**,被上诉人湘阴县金龙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刘**,原审第三人湖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湘阴县金龙镇人民政府不是合法的征收主体,且无证据证明湘阴县金龙镇人民政府超越职权对上诉人蒋**的自留山进行了征收,故湘阴县金龙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裁定驳回蒋**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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