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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院网高**与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建波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行立字第1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高**通过信访途径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反映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新建路面开裂不予返工以及无故停工不予赔偿门面损失等问题,该厅接到投诉后,按照《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将有关材料交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高**因此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书面处理。对于高**的该信访事项,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高**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遂裁定:对高**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高**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属违法行为,违背了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4)武行立字第13号行政裁定,判决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湘建信告字(2014)第122号信访事项告知书作出书面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高**不服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引发的争议。依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高**对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不服,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复函是针对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说明,复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冲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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