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行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以“其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而且超过了起诉期限,另行寻求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