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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与常德市桃**理委员会(筹备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因与常德市桃**理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桃**委会筹备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的委托代理人邬华军、李**,被上诉人桃**委会筹备组的委托代理人何**、田*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为行政机关。桃花**筹备组现处于筹备阶段,系筹备机构,不具备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上诉人甘**认为该机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即常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甘**起诉桃花**筹备组作为被告不适格,且甘**已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另行起诉了常德市人民政府。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甘**的起诉正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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