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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莫**、莫**、莫**不服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莫**、莫**、莫**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立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莫**、莫**、莫**对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关于港二口长湾竹山山林纠纷的调查回复》不服,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四上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将常德市鼎城区港二口镇新屋咀村洞冲组长塆竹山10亩林地所有权判决给常德市鼎城区承包户雷**、莫**、莫**、莫**(莫**)所有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关“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相关“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四上诉人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该部分起诉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关于四上诉人请求将相应林地判决归其所有和管理部分的起诉,因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上诉人所诉林权争议并非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该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其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林权归属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四上诉人不同的起诉全部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雷**、莫**、莫**、莫**请求撤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起诉依法立案受理;

三、对雷**、莫**、莫**、莫**请求将常德市鼎城区港二口镇新屋咀村洞冲组长塆竹山10亩林地所有权判决给常德市鼎城区承包户雷**、莫**、莫**、莫**所有和管理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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