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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其稳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梅其稳因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5)汉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梅其稳上诉称:原审以本案属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无法律依据;不服原审裁定,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梅**起诉的诉状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梅**系作为汉寿县原国有企业县黄麻纺织厂的企业破产改制下岗职工,要求按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提起的诉讼。其请求国家相关部门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属于国家相关部门落实国家政策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梅**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立案。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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