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行初字第39号驳回其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于2010年6月21日知道被上诉人桃源**管理局对其享有权利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后,于2013年8月21日以被上诉人办理的抵押登记行为违法为由向桃**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该起诉超过提起行政诉讼2年的诉权有效期,桃**民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熊**的起诉。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