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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管理局与王**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常德**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与被申请人王**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武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市房管局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4月1日作出(2015)常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市房管局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5月5日进行听证。申请再审人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管**、吕*,被申请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聂**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房管局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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