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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公安行政管理及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2)常鼎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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