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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不服行政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以常德市**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洞庭管委会)作出的西管信复查字(2013)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该案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常鼎立行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上诉人李**、李**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李**在其原审诉状中诉称,1993年原西洞庭农场对其辖区的祝丰镇进行改造时,拆除了其二人经营和居住的房屋,但西洞**委会(原西洞庭农场)未向其二人足额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未赔偿其停工损失。为此,其二人多次向西洞**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反映情况。2011年4月28日,常德市**土资源局、常德**理区城管规划建设局联合发出《关于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认为1993年房屋拆除处理是合理的,不同意再次给予补偿;如对房屋拆迁有异议,可向常德**管理局申请复查。李**在规定期限内又向常德**管理局申请复查。2011年5月25日,常德**管理局作出《关于李**信访复查申请的回复》。该回复认为李**所反映的拆迁补偿费问题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建议其向国土部门申请复查。李**遂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2011年7月20日,该局作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李**的信访事项不在该局处理范围之内,并向其告知如不服该复查意见,可以自收到该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11年8月中旬,李**、李**向常德市信访局申请复核。2011年8月下旬,常德市信访局告知其二人该事项已转由西洞**委会复核。2013年1月21日,西洞庭**核委员会作出西管信复查字(2013)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该复查意见书认为:1、原西洞庭农场基建科1993年要求李**自行搬迁房屋,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安置,其行为合法;2、要求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李**1993搬迁的房屋进行补偿所提证据不足;3、维持西洞庭国土资源局、城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李**、李**不服该复查意见,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2013年3月13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以西洞**委会超过期限作出复查结论为由,不予受理其二人的复核申请。李**、李**认为西洞**委会的迟延回复行为,导致常德市信访局不受理其二人的复核申请,最终导致其二人提出的补偿要求得不到最终确认,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西洞**委会迟延回复其复查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西洞**委会赔偿其因房屋折迁和停工造成的各项经济895000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李**要求确认西洞**委会作出的西管信复查字(2013)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遂作出(2013)常鼎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裁定对其二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李**、李**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李**、李**对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拖延信访事项办理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作出信访处理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该种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况且,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对李**、李**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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