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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波与澧县梦溪镇人民政府、澧县梦溪镇百胜村支部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余波诉澧县梦溪镇人民政府、澧县梦溪镇百胜村支部不履行拆迁安置义务、赔偿损失一案,澧**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1)澧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对余波的起诉,不予受理。余波不服,以“澧县梦溪镇人民政府、澧县梦溪镇百胜村支部不履行拆迁安置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赔偿损失;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余波诉请澧县梦溪镇人民政府、澧县梦溪镇百胜村支部不履行拆迁安置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赔偿损失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余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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