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清诉汉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汉**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汉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许*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许*清诉汉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已由该院及常德**民法院作出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裁定,对许*清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裁定后,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常德**民法院判决认定,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清诉汉寿县国土资源局行行政赔偿一案,原审法院判决后,许*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0)常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驳回许*清赔偿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法院关于《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许*清不能以同一事实及理由,重复提起诉讼。上诉人许*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虽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