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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美均因违法刑事拘留、殴打致伤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袁美均因违法刑事拘留、殴打致伤赔偿一案,不服桃源县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桃源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13日收到赔偿请求人袁*均向其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后,经审查认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遂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袁*均不服,向复议机关常德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常德市公安局对于赔偿请求人袁*均的复议申请未予答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6日被赔偿义务机关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释放。后以被同监犯人殴打致残为由,袁**多次到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常德市信访局等处申诉、上访,要求依法严惩凶手并予赔偿。因其要求未实现,至2013年6月13日,袁**向桃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根据上述规定,赔偿请求人袁美均向赔偿义务机关桃源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时间超过了两年,其国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赔偿请求人袁美均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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