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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常德**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武行立字第0003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于2013年11月20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起诉常德市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1、按国家政策落实其养老关系,将社会养老保险证件更换为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证件;2、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2)12号文件,衔接其1996年1月份以前的工作年限;3、查清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流向;4、退还其2013年3月11日补缴的2012年1月至12月养老金多补缴的金额和利息;5、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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