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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常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常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邱**、李**,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曾**、田*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2月5日,市政府收到胡**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地拆迁政策标准、征地补偿费、住房安置资格、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纪检监察部门及征地拆迁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桃花源古镇项目建设的立项批复文件及办理批复的相关依据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1264)号文件及该文件核准的征地红线图;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的合法依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报告等。2013年2月6日,市政府将该申请转给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办理,要求市国土局对胡**直接回复。同时,胡**也向市国土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与向市政府申请公开的内容一致。2013年2月18日,市国土局作出常国土资告字(2013)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13年2月19日快递给胡**,胡**确认从市国土局获取的信息符合其申请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胡**就桃花源古镇建设的相关土地征拆信息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市国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市国土局已依法向胡**公开并予以回复,且市政府主动将应当公开的信息在网上公开,胡**对市国土局公开的信息表示认可,认为符合其申请要求,应当认定胡**对上述政府信息已经知情。市政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虽未直接对胡**的申请予以回复,但已转办给其工作部门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及时依法予以回复,可认定市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市政府不直接回复胡**的申请,确有不当,属于市政府工作中存在的瑕疵,但这并未直接影响到胡**的实体权利,故对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胡**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市政府具有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其向市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市政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政府答辩称:市政府已经向上诉人胡**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已经实际获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院查明

原审法院已将经庭审质证的全部证据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政府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诉人胡**向被上诉人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国土局申请公开同样关于桃花源古镇建设的相关土地征拆信息,市政府已主动将其部分应当公开的信息在网上公开,同时,将胡**的申请转交给市国土局办理。市国土局依法向胡**公开并回复了其申请的相关信息,胡**对市国土局的行政行为表示认可。市政府未对胡**的申请予以直接回复,其转交给市国土局办理后,胡**已获取了其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虽然市政府上述行为属于工作中存在的瑕疵,但并未使胡**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受到损害,再责令市政府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已无实际意义。故对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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