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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周训鹏诉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族乡人民政府企业档案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周**因诉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族乡人民政府企业档案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常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裁定按行政案件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周**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周**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周**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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