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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诉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熊**诉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熊**于2015年3月10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熊**及代理人符**与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9月28日,原告熊**向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要求对原告熊**位于后坪镇边岩村7组的宅基地进行确权,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至今未作出书面答复,原告熊**认为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行政不作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对原告一家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7组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发证。

被告向本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下:

1、关于宅基地土地确权的申请,拟证明熊**于2014年2月24日向后坪镇政府提出过申请;

2、关于对熊**、田**争议地调解意见,拟证明曾经进行过调解;

3、土地确权申请书,拟证明2014年9月28日熊**提出过申请;

4、照片一,拟证明熊**原住房被水泥厂征收后倒塌的现状;

5、照片二,拟证明熊**原住房被水泥厂征收后新建住房现状;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7、《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8、照片三,拟证明熊**原住房处种植有农作物。

原告诉称

原告熊**诉称:原告熊**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7组的老房屋系原告一家在1981年修建。该房屋在2008年被张家**泥厂征收,但是门前水泥塌和房屋所占土地却未被征收,现今该宅基地上的墙体、门窗等仍然存在。2012年,田**称此宅基地系父辈所有,应当归田**所有,原告与田**对此发生纠纷,经后坪镇政府、当地村委会干部多次调解无果。原告曾十几次到被告处上访反映情况,要求被告及时处理该宅基地的权属问题,但被告至今未作出明确结果。后坪镇边岩村7组、8组两个组的土地无法查到任何土地登记资料,造成熊**与田**对该宅基地争议没有合法、让人信服的依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原告一家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7组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发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

1、关于宅基地土地确权的申请,拟证明熊**于2014年2月24日向后坪镇政府提出过申请;

2、关于对熊**、田**争议地调解意见,拟证明曾经进行过调解;

3、土地确权申请书,拟证明2014年9月28日熊**提出过申请,被告不作为,没有给原告答复;

第二组证据:照片一份,拟证明原告原房屋墙还在;

第三组证据:户籍复印件两份,拟证明熊**和儿子2005年4月22日已经分户;

第四组证据:电话通话单,拟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地基股办公室打过电话要求解决此事,被告一直没有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辩称,原告不是“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因为原告以前的房屋已经被征收,房屋已自然倒塌,房屋不复存在,其原宅基地依法归后坪镇边岩村7组收回集体所有,故原告无权申请将此土地确权给原告,被告不能将该宗土地确权给原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于被告提交的第1、2、3、6、7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对于被告提交的第4、5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被告提交的第8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原告拍摄并交给被告的。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对原告提交的第三、四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与被告无关。

经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对全案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被告提交的第1、2、3、6、7、8组证据,因原告对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第4、5组证据,因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虽认为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但并未提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因被告对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因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虽认为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但并未提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三、四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虽认为与本案无关,但并未提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全案综合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熊**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7组的老房屋系原告一家在1981年修建。该房屋在2010年被张家**泥厂征收。2012年,原告与田**对此被征收的房屋宅基地发生纠纷,经后坪镇政府、当地村委会干部多次调解无果。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处上访反映情况,并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原告熊**位于后坪镇边岩村7组的宅基地进行确权发证,被告未对原告申请的该宅基地进行确权、发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土地进行确权、发证,是国土部门的职责,原告熊**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位于后坪镇边岩村7组的宅基地进行确权发证,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至今未进行确权,属于行政不作为。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对其原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熊**是否符合发证条件,应视确权结果而定,故驳回熊**要求发证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于30日内,对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边岩村7组熊**原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

二、驳回原告熊**要求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发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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