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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一审行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30日,本院收到唐**不服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的起诉状,唐**诉称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益公交直三认字(2013)第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诉至本院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判令丁永*、杨**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唐*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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