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阳县**责任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李**就工伤待遇达成劳动仲裁调解协书。上诉人桂阳县**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桂阳县**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于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桂阳县**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桂**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