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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凡**、范**、汪**、周**、张**、段**、刘**因诉安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凡**、范**、汪**、周**、张**、段**、刘**因诉安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3)安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上诉人卢**、凡**、范**、汪**、周**、张**、段**、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安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原审第三人郴州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第三人郴州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司)承建安仁县老城区改造工程项目鸿利达商业广场,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工程施工。2013年3月14日,安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安仁县住建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雄**司无证施工,向雄**司下达停工通知。2013年4月17日卢**等八人以雄**司无证施工,引起地下水位下降,造成他们的房屋受损向安仁县信访局投诉,要求相关部门责令雄**司停止施工。安仁县信访局接访后,于2013年4月17日以安访告(2013)第19号来访告知单告知卢**等八人到安仁县住建局反映。卢**等八人持信访局信函向安仁县住建局反映。针对房屋墙体开裂情况,安仁**派出所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拿出解决方案,要求雄**司实施抢救性施工。2013年7月27日,安仁县住建局又向雄**司下达了停工通知,责令雄**司立即停工。2013年8月7日,安仁县住建局向雄**司下达了湘安建罚字(2013)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施工,限30天内改正;2、罚款10,000元。2013年9月30日,第三人缴纳了罚款。

另查明,安仁县鸿利达商业广场建设工程于2013年5月16日在安仁县住建局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本案中,雄**司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即建设工程。安仁县住建局为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雄**司无证施工,即给雄**司下达了停工通知,当接到投诉后,安仁县住建局又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拿出解决房屋裂缝的方案,并要求雄**司实施抢救性施工,之后,安仁县住建局又给雄**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安仁县住建局对雄**司无证施工的行为已经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卢**、凡**、范**、汪**、周**、张**、段**、刘**要求被告安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凡**、范**、汪**、周**、张**、段**、刘**负担。

上诉人卢**等八人主要上诉理由及请求:雄**司无证擅自施工,安仁县住建局仅仅启动了行政程序,并没有完成行政程序,造成雄**司实际上没有停止施工,属于不作为。原审判决违背客观事实,驳回上诉人诉请没有依据,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据此,请求二审: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雄**司立即停止施工。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安仁县住建局答辩称:被上诉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且被上诉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还积极协商处理;被上诉人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作为,不可能乱作为。一审判决正确。

原审第三人雄**司陈述:第三人开发的建设项目手续在办理中,该项目在上诉人房屋的北侧,对上诉人的各方面无影响,上诉人要求停工无依据。上诉人房屋开裂有多方面的原因,既包括该项目建设,也包括上诉人房屋本身的老化,就此第三人也与上诉人协商了,愿意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如符合施工条件,则应责令整改补办,第三人项目是符合施工条件的,也在积极申办手续。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被上诉人安仁县住建局是否履行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本案中,原审第三人雄**司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发现后,即给原审第三人下达了停工通知,接到上诉人投诉后,被上诉人再次对原审第三人下达了停工通知。此外,被上诉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针对上诉人反映的问题积极协商处理,召集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协商赔偿补救事宜。之后,被上诉人又给原审第三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无证施工的行为已依法履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职责。至于原审第三人强行施工的后果,应由其他具有相应执法权的部门依法处理(上诉人诉安仁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另案处理)。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卢**、凡**、范**、汪**、周**、张**、段**、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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